第二十九条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 1000元以上、耐用时间
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;单位价
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物资,也
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;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,但易损
坏,更换频繁的,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。
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应会同行政部加强对固定资产调拨、转
让、报损、报废的管理,确属不能、不宜使用或闲置的固定资
产,可以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处理,避免造成损失浪费。
第三十一条 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
等的制作、购买、验收、进出库、保管等均由行政部负责,规
范审批程序,科学管理控制。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,降低
非固定资产的库存和消耗。
第三十二条 文科公益基金会接受的捐赠物资由财务部门负
责验收、登记、入账和财务监督,并开具捐赠收据或证书;项
目部门会同行政部负责捐赠物资的入库、调拨和使用。在调拨
使用时,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。在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
其宗旨的用途时,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,所得收入用于捐赠
目的。
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
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、掌握财务活动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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